24.下列何者並無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
(A)司法院
(B)行政院
(C)考試院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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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9), C(130), D(1398), E(0) #2464867

詳解 (共 2 筆)

#4289528
1.行政院:

行政院之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立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3.考試院:
根據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4.監察院: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87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71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5.立法委員: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10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6.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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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立法委員+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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