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於夜間騎自行車行經台北市政府管理之道路時,因視線不良,且路上有大坑洞,導致自行車翻覆,
害甲受傷。若甲需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
(A)台北地方法院
(B)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C)台灣高等法院
(D)台北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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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7), B(168), C(47), D(399), E(0) #2464864
統計: A(1397), B(168), C(47), D(399), E(0) #2464864
詳解 (共 6 筆)
#4321277
國家賠償法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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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54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之訴,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 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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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015
國家賠償程序採雙軌制:
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本題情形)
(1)請求權人必須先以書面的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不得逕行向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國賠法第10條第1項參照)。
(2)雙方超過60日無法達成合意、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直接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國賠法第11條、12條參照)。
(3)故本題應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2. 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若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得依該條規定直接請求國家賠償,而不必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之程序辦理(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94號判例參照)。
註: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94號判例要旨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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