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郵件以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應交與該機關(構)何處(人)收領?
(A)保全
(B)警衛
(C)郵件接收人員
(D)服務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9), C(2645), D(67), E(0) #708037

詳解 (共 2 筆)

#2662067
郵件以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應交...
(共 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084003

郵件處理規則

第四十七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