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民法中的法人團體,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B)公司決議買賣不動產應由董事共同為之,此決議不得對抗第三人
(C)法人應設董事、得設監察人,且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D)法人如限制僅有董事長有代表權,則係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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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2590), C(500), D(852), E(0) #476774

詳解 (共 4 筆)

#734618
要視該不動產的買賣是否影響公司營運,一般的營運方向和經營業務都是由董事會決定,但若這決定足以影響公司整體營運事業的成就與否,則可能牽涉到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效力。
如下列情況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因此,若買賣不動產影響了公司營運,則股東會可主張此買賣效力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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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237

民法第27條 

I.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II.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故如限制僅有董事長有代表權,則係應登記事項)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III.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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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514
(A)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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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5965
B選項應該是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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