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構音異常 & 音韻異常 的比較~
構音異常:構音器官在構音過程中,構音部位錯誤,或是氣流的方向、壓力或速度不準確,甚至整個構音動作不協調,以致語音發生省略或不準確的現象。
音韻異常:說話者做不到發出某些語音的動作。說話者有語音錯誤是因為他們尚未習得有區別的使用某些語音,或者字的音節結構。
(D)音韻異常的定義(非特殊教育法所提及)
1)說話者做不到發出某些語音的動作。
2)說話者有語音錯誤是因為他們尚未習得有區別的使用某些語音,或者字的音節結構。
●可能造成音韻問題的原因
1)Developmental delay2)聽力問題(eg:中耳炎、聽障、聽覺回饋的問題)3)口腔器官異常(eg:唇顎裂、舌繫帶、顏面神經麻痺)4)環境(eg:缺乏刺激、父母教育程度、社經地位)5)可能造成音韻問題的原因6)疾病性(eg:遺傳)7)智力8)心理因素9)Motor control disorder(肌肉神經異常或功能異常)網址
10. 依據《特殊教育法》,聲調錯誤與含糊不清屬於何種異常? (A)語暢異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