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國家統治者對於某些輕度的社會偏差行為,甚或不具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將之納入刑法的規範,科以刑罰的制裁, 這種立法過程,稱為什麼?
(A)入罪化
(B)除罪化
(C)應報理論
(D)刑法謙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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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19), C(10), D(37), E(0) #349105

詳解 (共 3 筆)

#726347
殺害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在大多數國家是犯罪的行為,稱為自然犯罪,亦即這種行為在根本上即屬受負面評價;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處罰。將一個原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稱為入罪化;而將一個原本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非犯罪,稱為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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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053
入罪化→藉立法程序將某些侵害法益之行為規...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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