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 新臺幣
(A)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B)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C)1,500元上2,400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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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3), B(77), C(41), D(0), E(0) #262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