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為落實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確實保障人民權益,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報案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受理拾得遺失物案件之單位,係指各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分局偵查隊、分駐所、派出所或其他經機關 首長指定之單位
(B)業務單位收受陳報文件及拾得物時,應當面逐一清點無訛,自點收之時起七日內,簽報機關主官或單位主管核定 於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網路公告招領,以紙本對外公告並副知拾得人
(C)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物,自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機關應通知其領取拾得物或賣得之價金
(D)拾得物易於腐壞或保管需費過鉅者,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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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73), C(150), D(680), E(0) #2902410

詳解 (共 3 筆)

#5414566
老實講『刑事伯公祖』你叫他受理一般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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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302
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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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777
三、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遺失物:指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喪失占有,且現非無主而
無人占有之動產。
(二)拾得遺失物(以下簡稱拾得物):指發現他人之遺失物而
占有之事實行為。
(三)受理單位:指各警察機關所屬(大)隊、分駐所、派出所
或其他勤務機關、機構。
(四)業務單位:指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分局偵查隊;或其他
經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
(五)保管單位:指保管拾得物之單位,現金及有價證券由出納
單位保管,物品由後勤單位保管。但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業務單位收受陳報文件及拾得物時,應當面逐一清點無訛,自點
收之時起三日內,簽報機關主官或單位主管核定於拾得遺失物管
理系統網路公告招領,以紙本對外公告並副知拾得人。
業務單位應視實際需要公告照片或其他足以達成遺失物招領目的
之資訊或特徵。
業務單位應將拾得物、拾得物登記簿及收據第二聯持會保管單位
點收,收據第二聯應由保管單位存查,拾得物登記簿於保管單位
簽收並加蓋單位章戳後,檢還業務單位存查。
業務單位依第四點之方法獲知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時,得主
動通知其認領,認領時應請其填製領據,並儘速通知拾得人及副
知受理單位;第五點第三項之情形,業務單位亦應通知拾得人。
十一、拾得物自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
,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機關應通知其領取拾得物或賣得
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物含有車輛、房屋之鑰匙、遙控器或其他個人專屬物品者,
得不交付拾得人。拾得人仍主張領取時,應以適當方式處理,使
不具原有結構或功用後再行交付。
拾得人於受第一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
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最近之地方自治團體。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自
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應將其物
或賣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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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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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察機關受理拾得遺失物案件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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