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101股份有限公司欲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公開上市,須經那一單位審核 (A)證券投資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