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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2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 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B)儲槽專用室之儲槽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C)儲槽專用室之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常時關閉式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D)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 超過二萬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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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Simon 高一上 (2016/03/29)

  辦法第33條
(B)儲槽專用室之儲槽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
五十公分以上

2F
Josh消防員 大一上 (2019/04/14)

第 33 條

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50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2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50公分以上。

二、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40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2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2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

(一)儲槽材質應為厚度3.2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二)正負壓力超過500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經常用壓力之1.5倍進行耐壓試驗10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儲存固體六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非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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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