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23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學生受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B)公務員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C)公務員因年度考績列為乙等者,得提起行政爭訟
(D)公務員不服薪俸薪級之決定,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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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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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儒 小一上 (2015/12/23)
題C選項  公務人員考績乙等救濟途徑是 申訴再申訴如果打丙等的話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看完整詳解
19F
yukk 高一下 (2021/08/26)

選項C:

依保訓會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

年終考績列乙等 改認行政處分,改依復審、行政訴訟救濟。

20F
shetsuco58 國三下 (2021/08/29)

請問上述兩位之高見,上述兩種方法都可以嗎?

救濟: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年終考績列乙等 改認行政處分,改依複審、行政訴訟救濟。


21F
yukk 高一下 (2021/08/30)

公務人員的救濟有兩種方式:

1. 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可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在復審遭到駁回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 申訴→再申訴 (過去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

至於再申訴之後,過去實務認為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在沒有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服公職權利沒有重大影響、沒有損害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措施的情形,像是考績乙等並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公務人員只能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能提復審,當然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重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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