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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B)甲乙間之租約最長不得逾 20 年
(C)出租人乙出賣基地時,甲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D)甲出賣其所建之房屋時,乙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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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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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 Rain L 大一上 (2015/12/21)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看完整詳解
8F
楊修為 高三上 (2018/12/14)

問一下關於C、D選項,如果是一般房屋而非基地的情況,也是一樣C、D情況都可以嗎?

9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2/03)

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20年期間限制,因此無期間限制

若基地有限制時間,到期的話,會導致房子雖有所有權,但基地沒有所有權,變成房屋與基地的所有權人不同,立法者為了避免寄人籬下的情形發生,希望基地與房屋同屬一人,因此特別規定此但書限制

10F
Ting-ya Zhu 高一上 (2023/12/15)
 
 
(C)(D)土地法第104條有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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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租賃:
土地法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22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