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84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此即僱傭契約人之專屬的規定。除非甲事先取得乙之同意,否則不可以自行請丙代其服勞務。
15 甲與乙簽訂僱傭契約,約定每週二早上,甲將至乙住處協助家庭清潔工作。某日甲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