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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6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庚,乙聲請法院裁判 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人非經抵押權人庚之同意,不得分割共有物
(B)若庚不同意分割,則庚的抵押權於分割後仍存在於甲、乙、丙、丁、戊、己各共有人所分得的部分
(C)庚參與分割訴訟者,則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D)庚經乙、丙、丁、戊、己告知參加分割訴訟而未參加者,分割後庚的抵押權存在於甲所分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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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貓淳 高三上 (2016/01/04)
 同理可證:824-1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蛋糕妳也有份,所以各部門趁妳不在亂切,妳各拿他們分到的櫻桃,水果片..也是剛好而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蛋糕是當妳面切的,妳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Onion Guo 高一上 (2016/04/22)
持分地設抵押權, 其抵押權存在於整塊地(因為地還沒分割清楚)
之後其中之一共有人說要分割時:
1. 抵押權人說不 ---> 分割後不影響抵押權原貌 (維持還沒分清楚的狀態, 抵押權存在於原來的整塊地)
2. 抵押權人同意或是參加分割訴訟---> 分割後,  抵押權只存在於分到的那部分 (因為抵押人也說要分清楚)
   **通知抵押權人來參加分割訴訟卻不來, 就當是同意了

8F
傅堯 高三下 (2017/07/04)

A選項不對是因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的關係嗎?

9F
poem_square 高三下 (2021/11/17)
非經抵押權人庚的同意一樣可以進行分割,只是狀態會變成選項B的情況,如果庚是同意的,那抵押權就只存在甲的部分。

依照民法§824-1條,經分割後抵押權僅存在於甲的部分,情況如下:
一 庚同意分割
二 庚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C
三 庚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D

16 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