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8第3項
第八百三十八條第3項(ABD皆錯)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17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居住。乙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