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將其 A 自行車借予乙騎乘環島,途中 A 車故障送丙車行維修,惟乙盤纏已..-阿摩線上測驗
15F 湘 國三下 (2019/01/01)
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規定,所謂留置權,指的是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A)、(B)乙請丙維修將A車,丙得向乙請求支付報酬的債權之發生與A車相關,雖然A車非債務人乙所有,丙為善意時,仍得留置A車;但(C)丙占有A車之始,若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乙所有,則不得主張留置權(民法第928條第2項後段參照)。 (D)由上述留置權定義之規定可知,留置權知成立生效以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為必要,倘乙將A車取回,丙即不得再主張留置權。 民法第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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