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地方人民須滿足下列那三項積極資格才能行使選舉權?①中華民國國民 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③年滿 20 歲 ④褫奪公權尚未撤銷者 ⑤登記為選民 ⑥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A)①②⑤
(B)①③⑥
(C)②④⑥
(D)②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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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523 高二下 (2016/07/06)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第 15 .....看完整詳解
2F
chu 高二上 (2017/11/19)

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沒有剝奪選舉權喔!

3F
Peter Jay 國一下 (2018/04/05)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n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n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n,為監護之宣告。n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n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n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n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n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n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n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n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n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n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n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n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n為監護之宣告。
4F
這次一定要上榜!!! 國三上 (2018/10/1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4、15

11 地方人民須滿足下列那三項積極資格才能行使選舉權?①中華民國國民 ②受監護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