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地方人民須滿足下列那三項積極資格才能行使選舉權?①中華民國國民 ②受監護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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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eter Jay 國一下 (2018/04/05)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n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n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n,為監護之宣告。n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n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n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n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n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n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n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n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n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n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n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n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n為監護之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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