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規定,下列對於仲裁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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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6/08/31)
勞資爭議仲裁 發布單位:勞動局 分 類:勞資爭議仲裁 發布日期:104-10-05 詳細內容: ◆法源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 ◆定義: 指透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將爭議委由中立的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由該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成對當事人具有法定拘束力之仲裁判斷的機制。 ◆申請要件:1.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始得共同向主管機關申 請交付仲裁。2.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54條第2項之勞工者【即教師與國 防部及其所 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始得向主管 機關申請交付仲裁。3.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不經調解,逕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 仲裁。4.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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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Larry 研一下 (2019/12/26)
只有答案D為正確,請刪除B選項 B選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錯在當事人之一方只限於私立學校教師者,公立學校教師仍需要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團體協約法第10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 終止時,亦同。 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一、一方當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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