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下列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D)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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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Mei Hsu 高三上 (2015/12/25)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GRACE 大三下 (2015/12/26)
名  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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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2/28)
勞資爭議處理法-5勞資爭議
第53條(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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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下列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