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所提起之救濟,係屬下列
何者?
(A)訴願
(B)聲明異議
(C)行政訴訟
(D)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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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42), C(129), D(6), E(0) #144685
統計: A(66), B(142), C(129), D(6), E(0) #144685
詳解 (共 5 筆)
#126373
對於人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事件,雖然屬於公法的性質,但是在此條例的第87條有規定,不服交通事件裁決所或警察機關之裁罰處分時,其救濟並非訴願與行政訴訟,而是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果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第一項: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第二項: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第三項: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所以這應該算是比較例外的部分,
不過接下來在2011年行政訴訟法的部分可能會修法,變成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有關交通的事件可能就回歸給他們(行政訴訟庭)審理
修法的部分目前好像還在研議中,所以也沒還沒確定,但目前仍是給地方法院審理,以聲明異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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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答案應該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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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410
已經修法,答案應該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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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14
為何訴願不行?@@
請大大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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