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所提起之救濟,係屬下列何者?
(A)訴願
(B)聲明異議
(C)行政訴訟
(D)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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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5), B(1078), C(1690), D(52), E(0) #135794
統計: A(675), B(1078), C(1690), D(52), E(0) #135794
詳解 (共 10 筆)
#36468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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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19
已經修法了沒錯,交通裁決現在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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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6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
| 第 237-3 條 |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 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 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
請修正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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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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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63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所以答案應改成(C)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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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280
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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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19
像這種已修正卻還沒施行的,答案該寫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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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84
現已施行了 所以是免訴願 直接打行政訴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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