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下列何種行為,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A)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
(B)長官對公務員之職務分配
(C)交通違規罰單
(D)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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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2), B(8180), C(315), D(199), E(0) #410571
統計: A(502), B(8180), C(315), D(199), E(0) #410571
詳解 (共 10 筆)
#612089
〈B〉的答案要依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第78條:經提起申訴,嗣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時,得提起再申訴。故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交通違規罰單及〈D〉課稅處分皆屬負擔處份是可以打撤銷訴訟
比較有問題的是〈A〉 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若依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2項【請求應為行政處份之訴訟】照理講應該是打課予義務訴訟.....但是別忘了『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有可能會有---影響第3人效力---亦即所謂的鄰人訴訟--日照權---這時候就會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適用:『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總之,〈A〉的題意不是那麼清楚,但是〈B〉的答案,一看就知道是不得打撤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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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36
(B) 錯的真冤枉,工作與所得管理是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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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45
A有打撤銷訴訟跟課予義務的空間,所以要選最正確的答案,但去申訴應也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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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096
依釋字第785號解釋,申訴、再申訴後,可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
故(B)選項對長官對公務員之職務分配不服,是對管理措施不服,
申訴再申訴後仍不服,可循序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撤銷訴訟
個人見解認為:
(A)選項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課予義務訴訟的拒絕申請之訴較為妥適
因為所謂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必然是行政處分對被處分人為授益而對第三人造成「負擔」,而申請建築許可遭否准,目前怎麼想都是對被處分人不利,對第三人有利,所以第三人應該不能提鄰人訴訟才對。(若有誤請指正)
附上相關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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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32
職務的分配若是用調職或者代理職務而不給予適當是俸給,或者試用人員予以主管職務的方式理解,算不算是職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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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77
當然,最對的答案是B 只適用公保法77的申訴、再申訴,只是我也被A騙了,因為否准的決定直接想到課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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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858
這題A很有問題吧,只是B顯然錯誤,以至於考生不太容易選A,當然就沒人去申請疑義了。去申請的話搞不好A也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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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997
第一個也是在考慮課予義務,看到第二個才沒選錯
下筆真的不要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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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093
最佳解的〈A〉 申請建築許可之否准.....若依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2項。應該是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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