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本有多種不同選擇,但因為特殊事實關係,致行政機關除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選擇空間,此稱為:
(A)裁量濫用
(B)裁量怠惰
(C)裁量縮減至零
(D)裁量逾越
統計: A(34), B(117), C(7541), D(132), E(0) #410573
詳解 (共 2 筆)
三、裁量瑕疵:
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其自由裁量權時,須注意在法律範圍內,且合法律目的。
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並非完全之放任,行政機關行
使裁量權限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
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如裁量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時,尤其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
權之範圍,凡此均屬裁量時應遵守之義務。裁量與上述義務有悖者,構成裁量瑕疵。
關於裁量瑕疵可分為下列數種:
(一)裁量逾越:
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其法律效果為違法得撤銷。
例如 :某一稅法之罰則規定,對違反者得科漏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主管機關竟科處六倍之罰鍰;或法條祇有罰鍰並無沒入相關物品之規定,而行政處分竟有沒入之裁決,均屬明顯之瑕疵。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污濕他人之衣著而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而裁決官在無加重處罰之情形下,卻處以新台幣二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設若警察開罰單,僅處以五百元之罰鍰。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只能課予三萬元以內之罰鍰,而竟課予五萬元之罰鍰。
(二) 裁量濫用:
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相關之動機之謂。
裁量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學說上稱此為裁量濫用。
例如外國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國籍法對於裁量之條件均有明文規定,假設主管機關於裁量時,以該外國人之本國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或非友好國家而拒絕其歸化,則顯屬裁量濫用之情形。 例如基於政黨目的考量,禁止人民合法的集會活動。
(三)裁量怠惰:
指行政機關因故意不為或過失不知,怠於行使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
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
例如某國狂牛症盛行,則行政機關本應裁量應限制何種某國產品進口,然因疏失而未為裁量。
例如對於有事實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之重大嫌疑者,入出境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其入出境(依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但曾於臺灣地區設籍,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未在大陸地區設籍,現居住於海外,而無事實足認為有恐怖或暴力之重大嫌疑者,不在此限」),假設主管機關對申請入出境之個別事件,應斟酌此項因素而不予斟酌,即屬此類瑕疵。
四、裁量收縮:
行政機關作成裁量決定時,本有多數不同之選擇,若因為特殊之事實關係,使得行政機關除了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其他選擇,稱為裁量收縮或裁量縮減至零。
注意:裁量收縮並非行政裁量之瑕疵。
例如 :水利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阻礙水流者,得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若遇有嚴重緊急情況,非徹底拆毀不足以維持水流者,主管機關的裁量即收縮至別無選擇。
位於市中心之建築物,因地震致發生倒塌之危險,主管機關因考量來往人車極多,即予以拆除。
消防隊接獲住屋失火報案,應即出動,不得拖延。
原本題目:
B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本有多種不同選擇,但因為特殊事實關係,致行政機關除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選擇空間,此稱為:
(A)裁量濫用 (B)裁量怠惰 (C)裁量縮減至零 (D)裁量逾越
修改成為
B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本有多種不同選擇,但因為特殊事實關係,致行政機關除採取特定措施外,別無選擇空間,此稱為:
(A)裁量濫用 (B)裁量怠惰 (C)裁量縮減至零 (D)裁量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