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10條的規定,得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的機關是:
(A)省議會
(B)省參議會
(C)省諮議會
(D)省參政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45), B(251), C(7333), D(40), E(0) #410583

詳解 (共 5 筆)

#759789
第10條(省諮議會之職掌)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臺灣省諮議會(簡稱省諮議會[2])是中華民國臺灣省的省政諮詢機關,位於臺中市霧峰區,其前身為「臺灣省議會」,乃臺灣省實施精省前的最高民意機關。在立法院1992年全面改選前,1954年起的臺灣省議會議員直選是臺灣民眾可以參與到的民意機關常態選舉中位階最高者。精省後,其主要工作為管理臺灣省參議會、臨時省議會、省議會時期之檔案、公報、議事錄以及地方自治事務研究發展[3]

目前臺灣省議會原址已命名為「臺灣省議會紀念園區」,除了臺灣省諮議會之外,立法院中部辦公室與議政博物館亦位於園區內。

87
0
#139510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中,有關我國之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省已喪失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B)
省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C)
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D)
省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公職憲法95 -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憲法答案:C

釋字第 467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地方制度法 2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地方自治團體。

52
0
#3386838

地方制度法

第 5 條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
縣 (市) 設縣 (市) 議會、縣 (市)政府;
鄉 (鎮、市) 設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
分別為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 (里) 設村 (里) 辦公處。

第 10 條  省諮議會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25
0
#1158486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24
0
#1521632
1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10條的規定...
(共 2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