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10條的規定,得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的機關是:
(A)省議會
(B)省參議會
(C)省諮議會
(D)省參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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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5), B(251), C(7333), D(40), E(0) #410583
統計: A(1145), B(251), C(7333), D(40), E(0) #41058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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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10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中,有關我國之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已喪失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B)省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C)省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D)省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公職◆憲法- 95 年 -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憲法答案:C
釋字第 467 號解釋文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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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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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838
地方制度法
第 5 條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
縣 (市) 設縣 (市) 議會、縣 (市)政府;
鄉 (鎮、市) 設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
分別為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 (里) 設村 (里) 辦公處。
第 10 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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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486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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