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刑法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在學理上稱此種犯罪型態為:
(A)防止犯
(B)終止犯
(C)中途犯
(D)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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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82), C(113), D(6793), E(0) #410586
統計: A(167), B(282), C(113), D(6793), E(0) #410586
詳解 (共 6 筆)
#614405
第27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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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30
刑法§27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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