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院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案件主動加以裁判,此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者不同。此一原則在學理上稱之為:
(A)互不侵犯原則
(B)以原就被原則
(C)告訴乃論原則
(D)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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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09), C(391), D(7615), E(0) #410590

詳解 (共 6 筆)

#944944
法院是站在第三人公正的立場,來審判當事人間的紛爭

所以他是被動的等別人來提告,有人來提告,他才會有案件可以審

例如檢察官來提起公訴,或是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這時候法院收了案件(訴訟繫屬),才會審判。

如果法官審判中另外發現被告有涉及其他不法,不能直接審,須知會檢察官另案偵辦,經由檢察官偵辦完,再一次經由他提起公訴,才能再一次審判。

所以檢察官跟法官很不一樣
檢察官---知有犯罪情事,是積極、主動偵辦

法官----消極、被動的等人來告,才有案件可以審判,檢察官的起訴書寫什麼,他只能針對檢察官起訴書上所寫來判,另外延伸出來的不能判。

希望這麼說你可以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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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344
由原告向法院民事庭對被告提起訴訟後,法院...
(共 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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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337
一、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 是指「法院...
(共 1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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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941
告訴乃論是你不提告就不會抓對方,和裁判無關,是定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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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629
C告訴乃論原則  為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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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810
還是不懂 有更白話易懂的區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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