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不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D)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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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171), C(6758), D(631), E(0) #410601
統計: A(456), B(171), C(6758), D(631), E(0) #410601
詳解 (共 10 筆)
#3386969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
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 70 條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 69 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
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
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73
0
#698624
(A)民訴§68
(B)民訴§69
(C)民訴§71
(D)民訴§70
32
1
#1159892
(各別代理權)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21
0
#1224728
關於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法定代理人係以當事人本人之名義,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之人
(B)特別代理人係本人為無訴訟能力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訴訟久延而受損害,故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所選任之人
(C)訴訟代理人不以委任律師為限,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訴訟代理人若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為本人而為代理行為
(A)法定代理人係以當事人本人之名義,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之人
(B)特別代理人係本人為無訴訟能力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訴訟久延而受損害,故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所選任之人
(C)訴訟代理人不以委任律師為限,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訴訟代理人若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為本人而為代理行為
答案:D
15
0
#758771
民訴第70條第一項前段: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15
0
#1224752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和輔佐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權因當事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B)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皆須於每審級為之
(C)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D)除非審判長禁止,否則非律師仍得為訴訟代理人
(A)訴訟代理權因當事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B)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皆須於每審級為之
(C)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D)除非審判長禁止,否則非律師仍得為訴訟代理人
答案:C
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