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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和解
(B)提起反訴
(C)提起上訴
(D)提起再審之訴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iao Kenny 國一上 (2014/11/19)
民事訴訟法70-1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3)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五:訴訟代理人 6.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    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和解 


第70條之1(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但不得為捨c.棄、認b.諾、d.撤回或a.和解。  和諾 61fbb5bb4b5e9.jpg汽車 特別委任事項:若再反核帶上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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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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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3)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13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4/25)

第 70-1 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6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下列何種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