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和解
(B)提起反訴
(C)提起上訴
(D)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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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7), B(190), C(164), D(231), E(0) #630353

詳解 (共 10 筆)

#941117
民事訴訟法70-1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 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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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89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所為
撤回,捨棄,認諾,和解,上訴,再審,反訴,須經當時人特別委任

第70-1條
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
不得為撤回,捨棄,認諾,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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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803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C)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不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D)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2 年 - 102身心五等#9911答案:C

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69條(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71條(各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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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927
1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須受特...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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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379

(A)和解(O;不得為)
(B)提起反訴(X;得為)
(C)提起上訴(X;得為)
(D)提起再審之訴(X;得為)

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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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825
樓上,這兩條的訴訟代理人性質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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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82
本要選正解的;一猶疑、又錯了....T口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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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851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就其...
(共 1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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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784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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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033

我想成參加人了...難怪不是B

特別和選任不得為之

訴訟代理人是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做歷屆考題時都容易粗心了

上考場有時間的壓力更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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