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曰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下列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A)原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B)第三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書
(C)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D)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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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240), C(2209), D(456), E(0) #630361

詳解 (共 8 筆)

#955598

47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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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954340

民訴
刑訴
第二審
上訴
原審:可補命補→裁定駁回
二審:若原審已命補,可直接裁定駁回
※上訴理由書非要件,得依全辯論意旨斟酌。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自行補→逾期命補
第三審
上訴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沒補由原二審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逾期免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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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32174
3F
因為原告未請律師提起上訴,所以命補正(請他去找律師,再提上訴狀)
如果原告已經找律師提起上訴卻未提出理由,也未於二十日補提,那就可以裁定駁回。
32
0
#1129254
這個有一個超級判例題(實務就是這樣做):原告於第三審,未委任律師,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也逾二十日補提理由期間,法院應當如何?答案是命補正。
17
2
#1297084
 
題旨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原本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理由->原第2審法院
but題目
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曰內,提 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so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A)原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裁定駁回
(B)第三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書-> 未提,無庸補正
(C)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D)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書->未提,無庸補正
13
0
#3568299

(A)原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X)
(B)第三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書(X)
(C)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O;民訴原審法院「命理由書補正義務」)
(D)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書(X)

第2章 第三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71 條 (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補充
第3章 第三審。
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 (上訴理由及理由書補提)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84 條 (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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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537889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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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304
所以實務見解跟法條是有出入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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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49428
未解鎖
刑事訴訟中被告要如何上訴?誰可以上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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