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關於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與家事事件法規定不符?
(A)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B)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得拘提之
(C)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D)法院審理婚姻無效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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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181), C(213), D(394), E(0) #630363
統計: A(80), B(2181), C(213), D(394), E(0) #630363
詳解 (共 10 筆)
#928198
家事事件法第13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
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另外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另外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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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906
AC:家事事件法第 9 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
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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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078
(A)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9
(B)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得拘提之 ---13
(C)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9
(D)法院審理婚姻無效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10
(B)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
(C)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9
(D)法院審理婚姻無效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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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8419
(A)以不公開法庭行之(X;符合法規)
(B)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得拘提之(O;不符合法規。不得拘提)
(C)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X;符合法規)
(D)法院審理婚姻無效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X;符合法規)
家事事件法 第 9 條 (程序不公開原則)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家事事件法 第 13 條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之義務)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家事事件法 第 10 條 (法院事證調查之規定)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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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145
民訴都有民法的概念在裡面了,可以說怎麼這題會有民法的適用嗎?更何況從民訴本家跳出去的家事法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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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880
速解:得斟酌
家事事件法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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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999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罰3萬/不能拘提 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不到場:3萬/6萬+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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