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訴狀應記載之事項?
(A)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B)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
(C)訴訟標的
(D)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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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3919), C(85), D(55), E(0) #630364
統計: A(179), B(3919), C(85), D(55), E(0) #630364
詳解 (共 5 筆)
#1001752
民訴244條
|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56
1
#1118951
訴之三要素:
當事人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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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568447
(A)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X;應記載)
(B)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O;非應記載)
(C)訴訟標的(X;應記載)
(D)當事人(X;應記載)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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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37895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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