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A)撤回上訴後
(B)上訴期間屆滿後
(C)捨棄上訴權後
(D)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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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02), C(233), D(2230), E(0) #630367
統計: A(138), B(102), C(233), D(2230), E(0) #630367
詳解 (共 4 筆)
#952110
| 第 460 條 |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 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 ,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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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061
民訴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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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953
第 459 條
-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第 460 條
-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第 261 條
- 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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