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關於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標的捨棄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B)訴訟標的對於數人不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原則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C)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上訴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不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原則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不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統計: A(70), B(367), C(2434), D(38), E(0) #630368
詳解 (共 10 筆)
1.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利則及於全體,不利則不及於全體(§56Ⅰ),
(A)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標的捨棄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錯誤
捨棄乃不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故其效力不及於全體
(C)而上訴乃有利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故其效力及於全體為 正確
2.普通共同訴訟,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55)。
(B)之論述「有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錯誤
(D)之論述「不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錯誤
有利不利均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B)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不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原則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55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
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故原則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A)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標的捨棄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X;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B)訴訟標的對於數人不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原則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有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X;原則上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C)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上訴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O;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不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原則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不利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X;原則上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 普通共同訴訟 | 必要共同訴訟 |
共同訴訟之各人 | 不須合一確定 | 必須合一確定 |
數宗訴訟同勝同敗之合一確定判決。 | X
1.各訴訟可各自獨立進行,共同訴訟人亦有獨立實施各訴訟之權能。
2.法院得基於訴訟指揮權,將各訴為分別辯論、分別判決;法院亦可為一勝一敗相歧異之判決。上訴期間對各共同訴訟人個別進行,判決亦分別確定。 | ✓ 法院就共同訴訟人間須為同勝同敗之判斷;另判決確定之時期,以共同訴訟人全體均喪失上訴權時始歸確定。 |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民訴§55) |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