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C)經他造同意,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經他造同意,得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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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0), B(117), C(73), D(329), E(0) #630359
統計: A(2730), B(117), C(73), D(329), E(0) #630359
詳解 (共 4 筆)
#941135
(B)民事訴訟法 448條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C)民事訴訟法 446條第1項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D)民事訴訟法 446條第2項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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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31
(A)民事訴訟法 447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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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873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第 448 條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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