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關於裁定與抗告的敘述,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C)對受命法官之裁定,得向其所屬法院為抗告
(D)抗告,由原法院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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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2611), C(308), D(272), E(0) #630360
統計: A(146), B(2611), C(308), D(272), E(0) #630360
詳解 (共 10 筆)
#2237272
(A)提起抗告,應於裁定宣示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87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有效力。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484
(C)對受命法官之裁定,得向其所屬法院為抗告 →485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D)抗告,由原法院為裁定→486-1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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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184
488是提出抗告狀的法院
486是裁定抗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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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716
回覆一樓:民事訴訟法 第488條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
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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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49
民訴這些規定還蠻難理解的,抗告和上訴都是向原審法院提,上級法院裁定判決
刑訴的二審是直接向上級法院提,既然裁定判決是二審,為什麼是向原審提出?
我在想程序規定為什麼不統一點,像金融商品也是複雜到連醫生教授都看不懂,
搞得那麼鎖碎,根本是故意在立一面牆設進入障礙一樣,然後就可以多收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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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440
第484條(關於財產權訴訟之抗告限制)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485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第486條(再抗告)
第487條(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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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448
名 稱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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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097
(A)§487(B)§484(C)§485(D)§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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