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將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事件,誤向臺南地方法院提出訴狀請求。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該訴請?
(A)以判決駁回
(B)以裁定駁回
(C)以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D)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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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79), C(4259), D(55), E(0) #630351
統計: A(54), B(279), C(4259), D(55), E(0) #630351
詳解 (共 10 筆)
#997559
民訴第31-2條 II: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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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074
突然看到B選項有錯字,「駿」→「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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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761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31-2已刪除
31-2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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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756
這一題讓我困惑了,有另一條跟31條之二幾乎一樣,這要怎麼分?
249條第一項第一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 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31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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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04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 第 31-2 條
(刪除)
所以這題答案是 裁定駁回嗎?~~
所以這題答案是 裁定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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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321
(A)以判決駁回(X)
(B)以裁定駁回(X)
(C)以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O)
(D)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X)
民事訴訟法 第 31-2 條 (訴訟權限)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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