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當事人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法院認其無受理該訴訟權限,應如何處置?
(A)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管轄法院
(B)以裁定駁回起訴
(C)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曉諭原告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
(D)以起訴顯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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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9), B(139), C(186), D(55), E(0) #732376
統計: A(3249), B(139), C(186), D(55), E(0) #732376
詳解 (共 9 筆)
#1020813
民訴
第 31-2 條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行訴
第 12-2 條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 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刑訴
公訴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自訴
第 335 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
第 31-2 條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行訴
第 12-2 條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 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刑訴
公訴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自訴
第 335 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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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902
除了支付命令會直接裁定駁回
其它行政轉民事 或民事轉行政 皆會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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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450
(A)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管轄法院(O)
(B)以裁定駁回起訴(X)
(C)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曉諭原告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X)
(D)以起訴顯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X)
民事訴訟法 第 31-2 條 (訴訟權限)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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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88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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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863
2F全整理出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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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309
請移至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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