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如認原告提起的訴訟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應如何處置?
(A)以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B)定期間命原告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起訴
(C)以起訴顯無理由而判決駁回
(D)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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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31), C(61), D(4087), E(0) #343798
統計: A(151), B(131), C(61), D(4087), E(0) #343798
詳解 (共 7 筆)
#375295
查錯,的確是31-2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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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56
| 第 28 條 |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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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59
行政法院審判...這題應該是考31條之2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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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938
民事裁定移送行政法院 可以互相移送
支付命令送錯法院會直接駁回.不會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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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41
所以是審判權的裁定可以抗告,管轄權的裁定不能抗告,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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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657
請問2023.05.21年時的答案是否一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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