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給付遲延責任之可歸責性要件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B)關於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
(C)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請求人對占有人之占有係無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D)關於借款返還請求之訴,應由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未交付該款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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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1490), C(741), D(236), E(0) #343806
統計: A(381), B(1490), C(741), D(236), E(0) #343806
詳解 (共 10 筆)
#432971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當然負遲延責任,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雖不負遲延責任,但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A)
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債務不存在為其成立要件之一,主張此項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就債務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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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20
(A)給付遲延原則上是歸因於債務人,故若是給付遲延責任之可歸責性要件事實,債務人要有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C)因為對方佔有登記者為他人之不動產,故只需證明其佔有事實,不用證明無權占有,因為不動產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更何況是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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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51
無權占有事件,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要旨)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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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6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 年台上字第 887 號: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存在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應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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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80
(A)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1 年上字第 1956 號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當然負遲延責任,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雖不負遲延責任,但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
最高法院101台上1497號判決
債權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固無須就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為主張及舉證,而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而不負遲延責任,為主張及舉證(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參照),然債權人就其所受之損害,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事,仍應負證明之責。
民法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B)
學者認為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包括:(一)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二)致他人受損害;(三)無法律上的原因。
若依規範理論,原告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權利發生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是故原告須舉證:(一)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二)被告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三)無法律上原因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8 年上字第 1739 號
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債務不存在為其成立要件之一,主張此項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就債務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C)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要旨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D)
主張權利發生之人,就該權利發生的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責任。
以上有點為了解釋而找解釋....好難啊....一定是題目出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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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58
1.「權利發生要件事實」
1.「權利障礙要件事實」、2.「權利排除要件事實」、3.「權利消滅要件事實」
1.「權利障礙要件事實」、2.「權利排除要件事實」、3.「權利消滅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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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967
15F大大~ D選項是否應該改為:
(D)關於借款返還請求之訴,應由"債權人"對於"已"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較適當?
因為就借款返還之訴,其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借款交付有無之事實),應由主張權利發生且存在之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D)關於借款返還請求之訴,應由"債權人"對於"已"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較適當?
因為就借款返還之訴,其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借款交付有無之事實),應由主張權利發生且存在之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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