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之
(B)訴訟標的價額以確定判決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C)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後加倍計算
(D)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訴訟標的物即該整筆共有物之全部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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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5), B(200), C(62), D(248), E(0) #343811
統計: A(2645), B(200), C(62), D(248), E(0) #343811
詳解 (共 6 筆)
#425360
第七十七條之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立法理由
|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
|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
|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
| 【相關法規】第三項~§272 |
第七十七條之二(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立法理由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
第七十七條之三(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立法理由
|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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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679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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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21
§77-1
§77-2
§77-11
§77-2
§77-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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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481
起訴
最高
有利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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