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之
(B)訴訟標的價額以確定判決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C)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後加倍計算
(D)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訴訟標的物即該整筆共有物之全部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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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5), B(200), C(62), D(248), E(0) #343811

詳解 (共 6 筆)

#425360


第七十七條之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立法理由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相關法規】第三項~§272

第七十七條之二(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立法理由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七十七條之三(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立法理由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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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61

第七十七條之十一(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立法理由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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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679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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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606
分割共有物~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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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21
§77-1
§77-2
§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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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481
起訴
最高
有利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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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84242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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