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A)10日的抗告期間
(B)10日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C)20日的上訴期間
(D)法院命補正不合法起訴所定的10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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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36), C(123), D(2173), E(0) #343813

詳解 (共 10 筆)

#438935


(A),(B),(C)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變期間,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遲誤才可以聲請回復原狀.

(D)是法院自己訂立的通常法定期間,錯過不能聲請回復原狀.

最佳解與二樓都沒有搞清楚問題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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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944
遲誤不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不是不變期間. 但是他可"準用"不變期間的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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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321
8F(Mou)說得才對,最佳解部分說錯了,聲請回復原狀只是「準用」第164條第1項,並非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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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69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第 165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
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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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566
101年 司法五第五題
5. 下列何種法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
(A)上訴期間
(B)抗告期間
(C)再審期間
(D)遲誤不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D),表示「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不是不變期間,跟這題比較起來不是很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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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14

得聲請回復原狀-->  1.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  2.遲誤上訴期間  3.遲誤抗告期間
【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522號【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要旨】:(一)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      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甚明。又所謂不變期間,係指法定期間之冠有不變字樣者而言。
 

 
補充 刑事訴訟法      裁判字號:93年台抗字第500號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9 期 588-593 頁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  ( 93.06.23 ) 要旨:過失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回復原狀,乃救濟遲誤法定期間之一種程序,必須當事人有遲誤法定期間,始有聲請回復原狀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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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38
D是訓示期間,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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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26

(A)(C)§165

(B)§164Ⅱ→即有§164Ⅰ之原因而遲誤回復原狀聲請期間,得準用聲請回復狀之規定

(D)§249Ⅰ→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六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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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5818
不變期間不因重大理由而改變,遲誤期間的救...
(共 1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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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331

┌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非行為期間

        與訴訟行為有無關聯

          └行為期間┌職務期間

           └固有期間┌通常法定期間(未指明不變)

                      (真正期間)     =>原則上遲誤時不可以聲請回覆原狀

                                   例外:民訴164第二項

               └不變期間(法條指明不變)ex:440.487

                                   =>遲誤時可聲請回復原狀

1.裁定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

裁定期間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該期間支長短,並對之有裁量權,如補正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期間屬於此類裁定期間。而當事人縱然逾越此類期間仍未為應為之訴訟行為,並不當然不得補正,仍可於為裁定駁回前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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