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律師才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B)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C)當事人不可以對其所委任的訴訟代理人為任何權限上之限制
(D)只有當訴訟代理人受特別委任者才可以代當事人收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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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60), C(10), D(116), E(0) #34380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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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之一(訴訟代理人之權限)*立法理由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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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30
第六十八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解釋/判例】28年抗406*29年上646【相關法規】第一項至第三項~§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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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32
第七十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解釋/判例】29年抗531*44年台抗192*45年台上1376*23年抗1589*49年台上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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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522
全權代理=概括授權=未受特別委任 ...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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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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