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之住所在新竹市,某日開車到臺南市出差,途經臺中市時不慎撞傷住所於臺東市之某乙,導致乙骨折受傷。若某乙欲對某甲提起訴訟,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問下列那二個法院有管轄權?
(A)臺中地方法院與新竹地方法院
(B)臺中地方法院與臺東地方法院
(C)臺中地方法院與臺南地方法院
(D)新竹地方法院與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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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1), B(130), C(33), D(57), E(0) #343801

詳解 (共 4 筆)

#425334
第十五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解釋/判例】56年台抗369【相關法規】§20
18
0
#1150202
(一)以原就被→新竹地方法院(二)侵權行為地→台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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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33
第一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解釋/判例】21年上2717【相關法規】§18§510§557;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568
第二條(普通審判籍2~法人及其他團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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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50
以原就被&侵權行為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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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1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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