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C)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擔保物價值或債權額之較高者為準
(D)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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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440), C(2311), D(206), E(0) #630354

詳解 (共 5 筆)

#910906
(A)第 77-1 條
(B)第 77-9 條
(C)第 77-6 條: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D)第 7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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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77條之1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B)第77條之9規定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訂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兩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簡而言之,訂有期間→先租金總額,租金總額若比租賃物高了,就選租賃物。「選價格低的」)

(C)第77條之6規定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簡而言之債權額優先→債權額過高才輪到該物之價額。一樣是「選價格低的」)→→→→並非C選項所言選價額高者,所以C錯。

(D)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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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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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何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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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799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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