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那一種期間,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不變期間?
(A)上訴期間
(B)抗告期間
(C)就審期間
(D)再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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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97), C(2994), D(158), E(0) #630356

詳解 (共 8 筆)

#1337428
就審期間,在刑事訴訟上,亦稱猶豫期間,或稱不行為期間,即不得於某期間內為一定行為是。---摘自中華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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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99

不變期間

為法定期間之一種,期間一屆至,不待法院判入即生失權效,因此,可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五百十八條、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百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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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9559

C

民事訴訟法第 251 條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

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民事訴訟法第 429 條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就審期間

就是給你一個時間準備,不要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去開庭,這算是司法程序保障的一部分

節錄自:林智群律師(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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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983

關於就審期間 (A)就審期間之計算不包括本數 !
(B)第二審亦有適用 !
(C)就審期間以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喚為限
(D)如違背就審期間之規定,若當事人已到庭辯論者,於判決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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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418
(A)上訴期間(X;屬於不變期間)(B)...
(共 6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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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842
(A) 上訴期間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B) 抗告期間十日之不變期間
(C) 就審期間
(D) 再審期間三十日之不變期間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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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004
(C) 就審期間→訓示規定,非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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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506

不變期間 (A, B, D) 就像是固定的截止日期(例如上訴的期限),一旦錯過權利就沒了,法院也無法更改。
就審期間 (C) 是法院給被告準備出庭的合理準備時間,這個時間長短法官可以視情況調整,所以它不是不能變動的「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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