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之價額,由原告決定
(B)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分別計算之
(C)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D)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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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72), C(2081), D(179), E(0) #139019

詳解 (共 3 筆)

#721466
77-1 (A)訴訟標的之價額,由原告決定 (改 法院)

77-2 (B)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分別計算之 (改 合併)
77-2 (C)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77-3 (D)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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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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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853
CH2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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