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補充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費用漏未判決,亦屬於判決脫漏
(B)判決如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更正之
(C)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上訴論
(D)脫漏之部分尚未辯論終結者,法院應更新辯論
統計: A(1630), B(547), C(102), D(132), E(0) #139024
詳解 (共 10 筆)
(B)判決如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更正之
應該改為 --------->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A)訴訟費用漏未判決,亦屬判決脫漏
--法院雖然再判決理由中表示其意見,但是若未記載在判決主文者,仍屬於裁判時有脫落。
(B)判決如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更正之
--必須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C)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上訴論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D)脫漏之部分尚未辯論結者,依法院應更新辯論
--脫落的部分若已經進行言詞辯論,則法院不必行言詞辯論,而且補下判決,
--但是基於直接言詞審理主義,沒有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不可補下判決,
--如果法官有變更,則要重新進行言詞辯論,縱然法官沒有變更,仍應在開辯論。
--若脫漏之部分尚未辯論結者,則法院應即定言詞言詞辯論期日,於終結後補充判決。
B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更正之→補充之
C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上訴論→聲請補充判決論
D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辯論期日。
更新辯論-為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而為貫徹直接審理主義之精神,當事人必須陳述以前言詞辯論之要旨。
脫落的部分若已經進行言詞辯論,則法院不必行言詞辯論,而且補下判決,但是基於直接言詞審理主義,沒有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不可補下判決。雖已辯論終結,如果法官有變更,則要重新進行言詞辯論。
若脫漏之部分尚未辯論終結者,則法院應即定言詞言詞辯論期日,於終結後補充判決。
民訴法第 233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決補充(B)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C)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
辯論期日(D)。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
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A)訴訟費用漏未判決,亦屬於判決脫漏(O)
(B)判決如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更正之(X;判決補充之)
(C)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上訴論(X;聲請補充判決)
(D)脫漏之部分尚未辯論終結者,法院應更新辯論(X;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民訴 233(判決之補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3F的B選項解釋是錯誤的
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補充判決" 而不是"更正"
什麼意思???
有沒有白話文的解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