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原告欲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起,此種管轄稱之為:
(A)特別審判籍
(B)普通職務管轄
(C)普通審判籍
(D)特別職務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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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83), C(2655), D(31), E(0) #13903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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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管轄,茲分論如下:
1.對多數法院而言,是以如何將其行使權限之範圍予以區分,稱為管轄。如:依職務管轄,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訴訟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依此類推。
2.對特定法院而言,是以受分配的訴訟事件之範圍。如依土地管轄,如住內湖,其管轄法院為士林地院。
3.對事件而言,是指該特定事件應歸何法院行使審判權之標準。如依事務管轄,親子關係事件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管轄。

(二)所謂審判籍,茲分述如下:
管轄,是以法院而言。審判籍,則是以當事人或訴訟事件而言。如自然人普通審判籍。舉例而言:
1.海綿寶寶欲向派大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訟。
2.按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對自然人提起訴訟,是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是為自然人普通審判籍。
3.故就海綿寶寶而言,係依"自然人普通審判籍"之以原告就被告原則,向派大星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
4.就法院而言,派大星之住所地比奇堡(Bikini Bottom)的法院,即就該訴訟事件有管轄權。

(三)綜上:審判籍與管轄權是對等的概念。只是因主體不同而有不同的指涉罷了。
 
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42505323 轉載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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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1.職務管轄:地方院管第一審,高等管第二審,最高管第三審(多數法院)
     
2.土地管轄(特定法院)土地
     3.事務管轄:(特定事件)專屬
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以原就被,特別審判籍侵權行為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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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轄:內亂外患得患,妨害國交,高等一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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