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自行迴避之原因?
(A)於該管案件,法官曾於下級法院執行執達員之職務
(B)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C)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庭務員之職務
(D)於該管案件,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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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2721), C(156), D(190), E(0) #139036

詳解 (共 5 筆)

#114759


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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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960
刑訴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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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14
司法警察跟司法警察官  一字之差差很大

 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稱之為偵查輔助機關。其在刑事訴訟法上分別規定在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縣(市)長。
二、警政廳長、警務處長或警察局長。
三、憲兵隊長官。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其有羈押之必要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移送者,應即時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司法警察官就是長官等級   司法警察就是一般的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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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744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共 2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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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155
b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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