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於最高法院對非常上訴案件所調查之範圍?
(A)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
(B)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職務而未迴避之事項
(C)免訴事實之有無
(D)原審判決後刑罰有無廢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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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214), C(609), D(189), E(0) #139046

詳解 (共 10 筆)

#438337
c
第 393 條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 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D
第 381 條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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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506
(A)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X;屬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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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381

刑訴§445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刑訴§394(刑訴§445→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刑訴§393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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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24
第 25 條
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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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18

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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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24
第 25 條 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 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第 26 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 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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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423
(A) §445 I(B) X(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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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26

b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職務而未迴避之事項
字面解釋:下及法院書記官職務迴避..
書記官有他自己的職權,因為如果執行書記官
對於案件有應該迴避審理而沒有迴避審理,
這個案件可以提出非常上訴的申請!
比如告訴者是親人,因此而判決勝訴!
就像一些公務機關人員如果有在職務上牽涉機密的本質
學能!在退休後不可以當私人的相關公司任職!
不然會被告發"沒有利益迴避"!之前好像電視有報!
而這個b因該指的是"檢察官.法官.書記"等等
不只有執行書記官!

因為聲請非常上訴需要奇特的條件!
你列舉的四項都是要非常上訴"可以"查明的理由,
一般案件如果三審制的,到高等法院就確定定讞!
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都是"發回更審"或"確定"
因為最高法院沒有受理再查明事實理由的!
查明事實是高等法院以下的單位才有在查明的!
而你說的這四條!就是最高才有查明的理由!
沒有職務迴避,簡單的說:就是審理單位(法院)
該股審理的書記官和原告有親屬關係!
而可以提出非常上訴的理由之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805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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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74
第 445 條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 394 條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 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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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870
第 26 條 第一項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是否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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